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3553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但无保留价拍卖仅限于“涉案财物”,而罚金刑的执行对象系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属于涉案财物,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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