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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 颁布日期: 1989-05-10
  • 执行日期: 1989-05-10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1989511日国务院批准,19895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公司领导干部职数
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四人。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五人。设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三条  公司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各公司正、副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已经兼职的,在本规定下达后应立即辞去所兼职务。
设董事会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长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
凡在公司担任实职的,其行政、工资等关系应转到公司,必须与原单位脱钩。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今后凡调入公司任职的,在接到国务院任命通知后,要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的级别与工资待遇
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公司由于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在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及兼职等问题上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要说明理由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
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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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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