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 颁布日期: 1989-05-10
- 执行日期: 1989-05-10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公司领导干部职数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四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五人。设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三条 公司领导干部兼职问题各公司正、副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已经兼职的,在本规定下达后应立即辞去所兼职务。设董事会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长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凡在公司担任实职的,其行政、工资等关系应转到公司,必须与原单位脱钩。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今后凡调入公司任职的,在接到国务院任命通知后,要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的级别与工资待遇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公司由于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在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及兼职等问题上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要说明理由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附: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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