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颁布日期: 2021-12-24
- 执行日期: 2022-01-0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算法定、依法审查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具体目标、重大举措等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支出政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导,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绩效性等情况。(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坚持厉行节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过度保障,支出总量增减及支出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必要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保障“七有”目标、“五性”需求基本民生,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的情况。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本市重点工作和重大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情况;重点支出与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行动计划等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资金统筹、成本管控、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部门加强资金资产统筹配置,盘活存量资源,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次序安排项目预算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立及事前评估、事后评价情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促进各区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定期评估、清理整合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等。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情况,收入预计规模的合理性、可行性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按照法定税率和税基等指标测算,与本市产业结构相协调的情况;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重点包括: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与政府投资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新增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绩效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情况;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情况;加强监督问责,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政府债务偿还情况;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情况等。(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与本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等。(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化、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相适应的情况;收支安排和基金管理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等情况。(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细化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内容及相关报表,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加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市级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市级部门在制定相关支出政策、试编部门预算草案、研究评估重点项目时,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委员、代表意见建议。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编列到细化到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确定具体项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三条 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落实“四问该不该”要求对对口部门预算开展初步审查,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中增加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就有关重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审议。初步审查工作情况及重要事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四条 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季审”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对口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建立提醒告知制度;依法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动的监督。
第五条 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或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六条 加强对决算的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市级决算批准后,依法及时公开市级决算、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决算。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部门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对口部门决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加强对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监督,结合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监督等法定环节,不断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参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情况的审查监督,审查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同步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实现对“四本预算”、支出政策、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重点内容的评估范围全覆盖;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健全与“四本预算”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完善预算定额标准,加强绩效成本管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第八条 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提供支撑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等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和分类管理,提出审计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分类清单、单项审计结果、专项绩效审计情况等附件。加强审计结果应用,依法及时纠正、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追责问责。推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事项、形式等。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注重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九条 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横向协同和市区人大纵向联动的跟踪监督机制,提出专项跟踪监督调研报告,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参考。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出决议。每届市人大常委会至少开展一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询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完善体制机制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详细整改清单作为附件。
第十条 依法执行备案工作、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台的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市对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市级预算决算及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区级预算决算的汇总、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必要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贯穿于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的全过程,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反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人大代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四问该不该”工作机制,发挥财经代表小组监督履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智能化。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建好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时提供财政预算、税收和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宏观经济等方面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发现、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对重点支出、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进行分析对比,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服务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强化智库基地支撑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开展有关预算方面的立法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立项论证、专题调研、跟踪监督、专题评估、部门预算初步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发挥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社会中介机构等专业力量优势,提高立法、监督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人大预算监督研究智库基地工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高质量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业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形成面向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专业支撑的服务机制,提高整体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第十四条 完善预算工作机构职责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具体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