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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

  •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颁布日期: 2022-11-23
  • 执行日期: 2023-01-0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211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给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社区服务养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等方面帮助和便利,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扶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制定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融资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可以通过老年食堂、养老助餐点或者老年餐桌等方式,采用线上线下途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点就餐或者上门送餐等服务。
社区可以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新建老年食堂或者依托现有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其他存量资源合理设置养老助餐服务场所。
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场所。老旧小区范围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闲置用房在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膳食营养、适合老年人用餐的餐食。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价格、补贴情况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优先保障社区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残老年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助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税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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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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