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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法【2024】154号
  • 颁布日期: 2024-07-22
  • 执行日期: 2024-07-22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其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的重要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2024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指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全国297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已经建立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牵头协调推进保交房工作,有力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协调机制提出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项目)的融资和建设交付,支持保交房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 人民法院对白名单项目的司法保全、执行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扣划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注意审查甄别。 对金融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二、金融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复工续建前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
四、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专项融资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账户资金冻结、划拨或者建设项目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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