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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法释〔2020〕2号
  • 颁布日期: 2020-03-19
  • 执行日期: 2020-03-2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其它

20191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1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3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11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1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3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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