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法释〔2020〕1号
- 颁布日期: 2020-01-14
- 执行日期: 2020-03-0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其它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排》)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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