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法释〔2018〕8号
- 颁布日期: 2018-03-02
- 执行日期: 2018-03-20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其它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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