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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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