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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 刑法条文的批复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法释〔2012〕7号
  • 颁布日期: 2012-05-15
  • 执行日期: 2012-06-0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

刑法条文的批复

法释〔2012〕7号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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