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15〕5号
- 颁布日期: 2015-12-15
- 执行日期: 2015-12-25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5]5号)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且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请复议情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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