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89〕高检会[研]字第12号
- 颁布日期: 1989-09-06
- 执行日期: 1989-09-06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9年9月7日 〔89〕高检会[研]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目14日《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发布以后,引起各方面的积极反响。为了进一步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再次公告如下:
对于去海外其他地方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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