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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5号
  • 颁布日期: 2025-08-13
  • 执行日期: 2025-08-13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第5号)

  为反制欧盟制裁两家中国金融机构,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现公布《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自2025813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5813

 

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2025718日,欧盟在第18轮对俄罗斯制裁中将两家中国金融机构列入制裁名单,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中方决定将欧盟UAB Urbo BankasAB Mano Bankas两家银行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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