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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

  •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 颁布日期: 2025-09-24
  • 执行日期: 2025-11-01
  • 实 效 性: 现已生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服务与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专利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依照国家授权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专利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专利促进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集聚专利资源,加快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专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协作,提升专利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专利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支持和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及实施率。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等工作,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优化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推动智能芯片、类脑智能计算、生成式大模型、脑机交互、虚拟现实、具身智能等领域的专利培育,促进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依法开展专利协作运用、资源共享和联合维权等活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有效融合,引导专利权人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路径,将先进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内国际标准,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合规性承诺制度。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涉及专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共享和转化运用。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机制,拓展供需对接渠道,规范流程管理,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的高效、安全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报酬。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专利分析评议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专利分析评议工作指南,规范专利分析评议内容、流程、专业机构职责等。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专利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防范专利风险。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制定专利技术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专利维持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利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专利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利人才分类培养、科学评价、高效使用、合理流动、激励成长等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的培训工作,建立专利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鼓励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人员、实务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机制,提升专利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探索培养或者引进技术经理人,参与专利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辅导,专利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专利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价制度,对专利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类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依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放、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引导企业参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有效对接。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基本许可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专利许可费,降低企业产业化成本。

第三十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需求等,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专利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助推专利产业化。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提升国际竞争力。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海外专利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专利纠纷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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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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