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现已生效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执行日期:1993-10-01 颁布日期:1993-09-06 4959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