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现已生效
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执行日期:2023-04-15 颁布日期:2023-03-09 35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