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执行日期:2007-02-01 颁布日期:2007-01-12 2105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