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现已生效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执行日期:1988-10-01 颁布日期:1988-06-26 2957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