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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篇法规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11)
时效性
现已生效 (11)
颁布机关
全国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现已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日期:2015-09-16
颁布日期:2015-09-16
2256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
现已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全国法院普遍重视调研工作的氛围,以高质量的调研工作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执行日期:2014-06-30
颁布日期:2014-06-30
3303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现已生效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执行日期:2015-09-25
颁布日期:2015-09-25
3107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现已生效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执行日期:2015-09-21
颁布日期:2015-09-21
3672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执行日期:2015-09-21
颁布日期:2015-09-21
5146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已生效
执行日期:2007-02-02
颁布日期:2007-02-02
2338 次阅读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
现已生效
执行日期:2007-01-19
颁布日期:2007-01-19
2924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已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执行日期:2010-10-19
颁布日期:2010-10-19
2939 次阅读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已生效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执行日期:2020-07-31
颁布日期:2020-07-31
4620 次阅读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现已生效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日期:2019-02-26
颁布日期:2019-02-26
4914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执行日期:2025-09-19
颁布日期:2025-09-19
363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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