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已生效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4-12-06 3377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