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法宝联想:专题参考 1 篇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执行日期:2024-01-01 颁布日期:2023-12-18 2552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经)发〔1986〕30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此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执行日期:1986-10-25 颁布日期:1986-10-25 2152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计算利息损失时如何确定相关利率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对利率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确定。 (三)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 三、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执行日期:2025-02-13 颁布日期:2025-02-12 2332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10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 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25〕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注册成立的港澳独资、合资企业选择适用港澳法律或者港澳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3〕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并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该法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将争议按照约定提交仲裁,在相关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协议无效,主张不应认可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批复所称“香港投资企业”“澳门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执行日期:2025-02-14 颁布日期:2025-02-13 2794 次阅读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