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
1.“收购、出售、出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
2.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
3.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4.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5.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6.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行为都属于帮信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