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3251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系普适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第二十九条是专门针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规定的特别条款,二者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排除执行。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公司员工出车祸,判定为对方的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员工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2023-09-19 3215 次阅读
- 物业能够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来催缴物业费吗?2023-01-06 5071 次阅读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与连带债务理论是否存在冲突问题2023-06-12 4083 次阅读
- 监理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3-06-03 4507 次阅读
- 出卖人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责任?2023-06-30 407 次阅读
- 去公安机关解卡要准备哪些材料?2024-08-13 3903 次阅读
- 股权转让方请求公司返还其经营公司期间资产增值收益如何处理?2023-07-07 352 次阅读
- 相关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2023-05-09 2529 次阅读
- 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股东应分得的盈余分配数额?2023-07-07 393 次阅读
- 关于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问题2023-05-17 4948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