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现已生效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执行日期:1997-06-04 颁布日期:1997-06-04 2496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