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 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机场 第三节 通用机场 第五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三节 运输凭证 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 第五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 旅客权益保护 第七章 通用航空 第八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九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执行日期:2026-07-01 颁布日期:2025-12-27 209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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