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现已生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执行日期:2015-04-24 颁布日期:2015-04-24 3994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