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21年修正) 现已生效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执行日期:2021-09-24 颁布日期:2021-09-24 558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