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2012年修正) 现已生效
1990年5月26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6月26日起施行。
执行日期:1990-06-22 颁布日期:1990-06-22 4169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