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 执行问题的规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法释〔202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执行日期:2024-05-01 颁布日期:2024-01-03 4614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