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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一案
从立法目的层面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旨在有效抑制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的罪与非罪及刑罚轻重的依赖。本案是典型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帮信罪”涉案人员的角色定位大多是“供卡人”,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转账交易结算,该行为亦俗称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洗钱”。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名需达到“情节严重”。那怎样判定为情节严重呢?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 1. 被告人管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 管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 同时管某是初犯、偶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3-02-02 3311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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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用工开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确实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未在该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就是没有注意到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项手续,而是在经过了大半年时间才处理这件事情,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风险防控措施,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023-02-02 3609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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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宣传册图片侵权纠纷案
1、目前,国家不断加大知产保护力度,且著作权人的维权途径日益畅通,侵权的相关取证技术更趋完善。此外,图片侵权诉讼数量暴增,相关诉讼更加商业化产业化。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图片侵权案件占知产权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原告即侵权人胜诉率在96%以上,有些原告会开展批量诉讼,一图一诉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2、使用网络图片大部分依靠搜索引擎,网络图片,不存在统一的公开查询途径,很难直接找到图片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络环境中,常见的署名方式就是水印、时间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同一张图片被二家以上的机构印有各自的水印,署名混乱,很难辨识。因此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很容易发生侵权的情况。 3、基于图片侵权案件频发以及维权商业化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在使用网络图片时需要谨慎,注意图片作者是否允许公众免费使用该图片,避免自己因无意行为导致陷入诉讼,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作者维权的途径及方式更加便捷有效,我们作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合法方式来维权。正如一句有名的法律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作为权利的所有者,应积极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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