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
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并妥善保管。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场。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网络拍卖。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通过议价方式而不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参考价,但在网拍公告中必须对拍品的现状进行展示,并作出特别说明:“该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证责任。”
2023-05-09 3140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