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一)计算期限: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其它: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一)计算期限: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计算标准: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私营单位:误工时间×69228元÷365天;(2)非私营单位:误工时间×122309元÷365天。
三、护理费
(一)计算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二)计算标准: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方式:护理期限×69228元÷365天。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一)计算期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计算方式:伤残等级(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68487元/年*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一)计算期限: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三)计算方式:(1)私营单位:69228元÷2;(2)非私营单位:122309元÷2。
十、死亡赔偿金
(一)计算期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计算方式:68487元/年*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计算方式:1.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42193元/年*(18-年龄);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42193元/年*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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