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按揭贷款提供全程保证时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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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30 242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的出卖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仅在自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银行收执之日止,对买受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在该条规定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出卖人的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此时,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出卖人为共同被告。因此,该条但书所指系出卖人与银行定有全程保证的情形。所谓全程保证,是指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自按揭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买受人全部还清按揭贷款时止的保证责任。在全程保证的情形下,买受人在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后未按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出卖人仍负有保证责任,故银行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时,人民法院应追加出卖人为共同被告。此时,银行的贷款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这里的物保系买受人自己提供,理应先以该担保物满足银行的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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