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能否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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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5279 次阅读
黄某与周某离婚,育有3个子女。后黄某一直由李某照顾,李某也一直居住在黄某的房子里。因为李某一直对黄某照顾有加,为了防止自己突然离世,李某无家可归。于是黄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明确死后房子归三个子女,但在李某有生之年,李某可以正常居住,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黄某去世后,其子要求李某搬出。李某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矛盾。
李某基于居住权,有权继续居住在原房子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黄某设立遗嘱明确李某对黄某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在有关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后,应当认定李某的居住权依法设立。虽然黄某去世后,该房屋由黄某的子女继承,但所有权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李某居住权的成立,李某仍有权继续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务必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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