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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71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在支付条件上,当然应当坚持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人请求行使承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应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当然,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修复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仍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有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包人才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中,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可区分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而有所不同。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通常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当事人对其质量基本无较大争议。对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问题,如当事人有异议,通常采取司法鉴定和司法推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司法鉴定,即对诉争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推定,即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推定其认可建设工程质量。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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