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擅自转让宅基地遭儿子起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3909 次阅读
2010年,王某将自己的宅基地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而后,由于城镇建设,该宅基地开发为商业街道,同时宅基地的价值上涨。
2013年,王某的儿子小王将自己的父亲和甲诉至法院,主张其父与甲签订的宅基地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宅基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甲不是本村村民,没有资格受让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宅基地。同时,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为小王,所以王某与甲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甲应返还宅基地给王某。
农村宅基地需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申请,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宅基地可以转让,但因为宅基地的这种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转让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转让条件
1. 受让主体资格条件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关系。宅基地转让中的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宅基地转让采取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的政策。
2.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每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不能重复多次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转让中,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宅基地后,其名下应只有一个宅基地。
3. 相关审批手续
如果在宅基地转让中,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体变更登记。如果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使用权证》的主体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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