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正常,胎儿出生后却畸形,夫妻起诉医院
2021年4月25日,陈某在孕8周时,到A医院建立《孕产妇妇幼保健手册》。6月15日,陈某到A医院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妊娠,胎动好;胎盘0度;羊水适中。后续,陈某又多次到A医院进行产科检查。2021年8月12日,陈某到B医院进行3D/4D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均为正常。
同年11月11日,及14日陈某再次到B医院进行3D/4D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均为正常。
11月19日,陈某到D医院分娩,通过剖宫产娩出一成熟男婴(郑某某)。当天,郑某某因出生窒息抢救后,在D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脊柱侧弯;4、左肾缺如;5、睾丸鞘膜积液。后续,陈某及丈夫带郑某某到E医院治疗脊柱侧凸,2019年12月11日,E医院为郑某某行“后路T7全脊椎截骨、椎管扩大减压、脊柱侧凸矫形内固定、Moe氏植骨融合术(T5-T9)、双生长棒置入撑开矫形(T5-L3)”手术。出院诊断:先天性脊柱侧凸,左肾缺如。
陈某与丈夫认为,B医院在为自己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存在医疗过错,遂把B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B医院为陈某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郑某某的缺陷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某某的残疾等级、残疾辅助用具、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郑某某评定构成六级伤残1处、七级伤残1处,无需护理依赖;
2、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若后续实际手术次数超过3次,必要时可补充鉴定),康复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0元;
3、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建议:护理期内105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营养期内,增加营养费共2100元);
4、郑某某先天发育畸形为其自身因素导致,医方漏诊行为与其缺陷出生之间为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1-40%(建议参与度为30%)。之后,陈某及其丈夫又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郑某某的残疾辅助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进行补充鉴定。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B医院赔偿陈某及其丈夫各项损失137044.12元。
本案中,经过鉴定,虽然郑某某先天发育畸形为其自身因素导致,但医方的漏诊行为,对郑某某的缺陷性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对此应负一定责任。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生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医疗侵权结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关键。其次,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费用,须由被侵权方进行举证,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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