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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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3031 次阅读
王某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先后向周某、李某借款20万元、30万元,并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申请执行王某的提供抵押的房屋。周某得知该消息后,认为其抵押权在先,其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应当优先清偿其债务。
周某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置王某房屋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其抵押担保债务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均进行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王某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周某、李某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周某与李某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周某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王某的房屋拍卖、变卖的款项应当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周某借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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