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提供“员工未加班”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8 3092 次阅读
经典案例∶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
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法图说法∶
该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某教育咨询公司应支付林某加班费。
法图建议∶
劳动纠纷维权方式一般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 郭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2023-02-02 3609 次阅读
- 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欠债人房屋抵债2023-03-01 4054 次阅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审批?2023-03-02 2824 次阅读
- 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2023-03-02 2887 次阅读
- 最高额抵押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最高额抵押权何时确定?2023-03-02 3359 次阅读
- 张某立遗嘱将房产给妻子其父母认为无效2023-03-13 4168 次阅读
- 工伤超一年不予受理,伤者状告人保局胜诉2023-03-13 2843 次阅读
-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2023-03-14 3039 次阅读
- 李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申请减刑被拒2023-03-14 5030 次阅读
- 未成年人崔某等人绑架、杀害山某等人一案2023-03-16 2495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