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加班无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8 4397 次阅读
李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李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李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加班费差额。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李某加班费差额。
该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李某的加班事实,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差额。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应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工资即加班费。
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工对自己工作的相关证据应予以收集,如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资凭条、工牌、工作会议纪要、微信工作群聊天内容、加班材料等与工作有关的证据,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证据提供。
三、劳动纠纷维权方式一般有:劳动纠纷维权方式一般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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