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2 136 次阅读
经典案例∶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江苏省消保委随即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多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智能电视经营者,要求按期整改。
经过集中约谈,部分智能电视经营者先后向江苏省消保委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但乐融致新公司迟迟未整改。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以显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存在开机广告,并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诉讼中,乐融致新公司辩称,其已经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的时候出现一键关闭窗口。江苏省消保委主张,乐融致新公司应当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即用户可以在广告开始播放时就选择将其关闭。
法图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广告,直到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乐融致新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智能电视厂家有权播放开机广告,但必须保障消费者拒绝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智能电视生产者,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确保在播放开机广告时消费者能够即时、彻底地关闭广告,而不能设置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技术障碍。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苏民终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乐融致新公司对新生产的智能电视机设置了即时一键关闭功能。
法图建议∶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案件。本案不仅直接关涉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于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是当前数字经济下不同民事主体间权利冲突的缩影。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一方面认可智能电视经营者播放开机广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调播放开机广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理确定了权利边界和行为界限,平衡了各方利益冲突,为服务保障构建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规范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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