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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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3806 次阅读
2020年7月12日,黄某在淘宝网站上向淘宝商家众鑫干果行购买了10份进口芒果干(每份单价65元,合计650元)。黄某收到上述产品第二天仅少量品尝后,以众鑫干果行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众鑫干果行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预包装食品批零兼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涉芒果干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但标签标识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案涉芒果干属于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食品,且该类食品在市场上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其通常均会有正常的认知,故其标签内容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黄某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1.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2.“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3.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购买者退还相应货款,所涉商品及商家由法院通过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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