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梅毒,被法院撤销婚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11-06 3600 次阅读
小张(男)与小王(女)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小张告知小王,其婚前患有梅毒,但向小王进行了隐瞒,婚后多次检测仍然为阳性,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仍未治愈,且医生已告知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响。小王因此以小张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夫妻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对该义务的不履行,可能导致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此,法院判决撤销小王与小张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告知病情,一方面应如实告知疾病类型,同时也应告知患病程度,如果未及时告知患病程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样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应当知道”是指,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该事实。如超出一年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将处于有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终止婚姻关系。
针对撤销婚姻,法图做出如下提示:一、撤销婚姻使双方缔结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实际处于“未婚”状态。二、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另一方因对可撤销事由不知情,以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基于这种信任在婚姻关系中付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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