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3235 次阅读
2018年9月,刘某入职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被派驻在邗江某学校从事宿管员工作。2019年8月24日,刘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基本工资为2020元/月。
2020年8月23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因对部分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费等存有争议,刘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部分诉求为要求物业公司给付2020年2、3月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2920.36元。
本案中,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业公司未安排刘某上班,2月份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刘某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3月份工资应则依据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据此,广陵法院在扣除已发放的2月和3月份的部分工资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补足2020年2月、3月的工资2868.54元。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本案中,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业公司未安排刘某上班,2月份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刘某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3月份工资应则依据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据此,广陵法院在扣除已发放的2月和3月份的部分工资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补足2020年2月、3月的工资2868.54元。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 义务帮工出意外,风险责任谁来承担?2024-01-03 4792 次阅读
-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应支付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2024-01-03 5310 次阅读
- 拍摄“曝光视频”上传网络是否侵权?2023-09-19 2980 次阅读
- 劳动者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法利益2024-01-08 5190 次阅读
继承房屋什么时候取得房屋所有权?2023-03-01 4479 次阅读
姚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一案2023-03-16 5370 次阅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自由买卖?2023-07-28 5361 次阅读- 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23-12-01 2992 次阅读
- 分手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4-02-01 3208 次阅读
- “空窗期”的工伤待遇谁支付?2024-01-08 416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