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现金给他人,对方不认借条如何维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2 3926 次阅读
经典案例∶
赵某在张某处借款5万元现金,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对于张某在庭审中出示的借条,赵某辩解称他本人并没有书写过借条,且张某并未向其交付款项。
法图说法∶
赵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对借条进行鉴定的申请书及鉴定所需材料,应当视为撤回对其鉴定的申请,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虽赵某不认可收到张某出借的款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且未能就未收到款项却出具借条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
法图建议∶
一、如果借条确定是对方出具的,就不必担心,法院可以做笔迹鉴定。
二、如果借了钱给他人,把借条弄丢了,要想办法电话录音,如果拒绝不承认,电话录音也是证据。
三、如果借了钱给他人,没有打借条,那一定要通过银行汇款,并且保留汇款给他人的银行流水凭条,该凭条也可做为证据。
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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