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3437 次阅读
2021年1月4日至6日期间,应钱某的邀请,陈某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钱某进行转账交易结算,收取每卡300元费用。后管某通过陈某的介绍,同样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供给了钱某用于转账交易结算,并收取了每卡300元费用。管某提供的银行卡双边流水共计90余万元,其中有相关流水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而后陈某被抓,管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1年6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最终,法院判决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立法目的层面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旨在有效抑制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的罪与非罪及刑罚轻重的依赖。本案是典型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帮信罪”涉案人员的角色定位大多是“供卡人”,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转账交易结算,该行为亦俗称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洗钱”。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名需达到“情节严重”。那怎样判定为情节严重呢?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 1. 被告人管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 管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 同时管某是初犯、偶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发现银行卡被盗用,或者借用于违法用途:
1、直接注销即可,银行柜台注销;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前往当地银行;
3、到银行领取预约号,进行排队;
4、跟工作人员说明要销户并填写相关申请;
5、把银行卡给银行工作人员并提交相关材料;
6、银行卡销户完毕。
近几年帮信罪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法图律师建议遇到亲朋好友借卡要求,需多留心,谨防利用亲情、友情便利犯罪,同时,缺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同学们,一定要谨慎注意有关求卡信息,有不法分子通过贴吧、知乎等交友平台发布有偿求卡需求,若为谋取该种利益从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洗钱”,则容易触犯“帮信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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