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王某起诉市医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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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4136 次阅读
患者王某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某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某进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
手术后,王某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某右锁骨部位折断。该案是典型的因医疗器械不符合质量标准,因而导致患者身体机能受损,王某可将市人民医院、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为了避免患者受到医疗产品损害后,遭遇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后,在不考虑到底是谁的责任的情形下,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医疗产品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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