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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2-07 474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国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有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21年年底李女士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20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21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生日快乐”)、2021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21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21年10月15日转账520元……

2021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互相去了对方父母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子等问题多次讨论。2021年9月,李女士看上了一款钻戒,要求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士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张先生称,与李女士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对方的,应予以返还。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张先生与李女士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士买东西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爱意表示,张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微信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士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29万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分手后,哪些财产需要返还?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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