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他人处置,应当照价赔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2348 次阅读
经典案例∶
郭先生家的房子被划分到改造区,即将拆迁。郭先生先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又附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2套安置房,同时就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拆迁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等信息进行了明确。
协议签订后,郭先生搬出了原房屋,安心在出租房里等待拆迁后的安置房回迁。
然而,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安置房小区已经开始给回迁安置户分发钥匙,却一直没有联系自己。郭先生这才知道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安置房已经分给了他人所有。
法图说法∶
郭先生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再附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拆迁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交付合同中明确的两套安置房。
然而因为现在房屋已分配给他人居住,无法继续履行涉案两套房屋的交付义务,所以拆迁公司可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拆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先生两套回迁房折价补偿款(以当时市场价为准)。
法图建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起诉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来解决。
具体流程如下: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有效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按法院流程进行缴费。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有开庭传票。
4.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的诉讼。
5.等待审判的结果,如对审判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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