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前往女朋友家路上被车撞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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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9-19 2791 次阅读
刘某一系北北公司(虚构)的员工,租住在某市某开发区333号。
2018年11月9日18时,刘某一下班后没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18时20分许,刘某一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一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就刘某一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经调查,人社局认定刘某一下班前往女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8年12月26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一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刘某一在去其女朋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涉案事故发生地明显已超出了刘某一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刘某一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社局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人社局受理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刘某一的诉讼请求。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并立即报警,同时尽快通知用人单位。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交警接警会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且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有权书面要求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为了明确事故的责任归属,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划分,可能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等。
3、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例如已经得到确认的事故鉴定报告、医疗证明、清晰的上下班路线证明等等。
再由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结合上述材料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4、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启动赔偿程序。同时,还应积极参与车祸所引发的赔偿纠纷,就可能包括赔付因车祸导致的车辆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协商。
5、还需要跟对方的保险公司、交警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以确保所有的工作进展顺利。
二、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可以享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总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时,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并尽快通知用人单位,以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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